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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磊诉北京市**丰台分局撤销企业设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被告北京市**丰台分局撤销企业设立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北京市**丰台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以需要另行了解案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杜*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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