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被告北京市**丰台分局撤销企业设立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北京市**丰台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以需要另行了解案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杜*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