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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