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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北京高**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与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莲花池客运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于本院2015年11月5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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