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与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莲花池客运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于本院2015年11月5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北京华荣**责任公司与王**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京**术研究所与武锅集团江**京销售中心债权执行裁定书
宜兴市骆**程有限公司与武锅集团江**京销售中心债权执行裁定书
青岛润**限公司与武锅集团江**京销售中心债权执行裁定书
许x与靳x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北京汇**有限公司与陈*公证债权文书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北京鸿**有限公司与曾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长白云综合商场与北京**贸集团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