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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限公司与北京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承**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为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号奈伦大厦9层,且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涉案合同中的甲方为被告北京**公司。故被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该案应由北京**民法院审理,故申请本院移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公司的注册地虽然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西海东沿甲一号,但该公司并未在注册地址上实际经营,其主要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号奈伦大厦9层及10层东部半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北京**公司的住所地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公司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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