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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限公司与北京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申请撤销北**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裁委)(2015)京仲裁字第1297号裁决(以下简称涉案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巴**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法官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公司申请称:中**公司与北京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之间关于山西朔州宾馆装修工程共签订了3份书面合同,即《山西朔州宾馆内装修工程第十五层至第二十五层石材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山西朔州宾馆内装修工程第十五层至第二十五层石材采购合同》、《山西朔州宾馆内装修工程石材采购合同》。2013年8月25日,双方签署了7页决算单,决算单中除包括上述3份合同涉及项目,还包括双方仅有口头约定的石材结晶费及家装石材的相关费用。后双方因该工程款发生纠纷,北**裁委已作出(2014)京仲裁字第0171号裁决和涉案裁决。涉案裁决的依据为安装合同第十五条的仲裁条款,即“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北**裁委员会仲裁”。安装合同明确约定的工程范围是“第十五层至第二十五层石材安装”,合同价款中仅约定安装费并未约定结晶费。仲裁庭仅以行业惯例为由认为15层至25层结晶费、首层结晶费、家装石材的安装和结晶费均属于该案合同所涉范围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就上述事项作出的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综上,中**公司认为北**裁委(2015)京仲裁字第1297号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撤裁事由,故申请法院撤销北**裁委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1297号裁决。

被告辩称

北**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中**公司提出的撤裁申请及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案中,中**公司主张仲裁裁决的事项(15层至25层结晶费、首层结晶费、家装石材的安装和结晶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对此,本院认为,在本案所涉仲裁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协议及多次付款行为,本案所涉仲裁纠纷系欠款争议,北**裁委在仲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对双方之间的付款数额及付款内容进行查明及认定。且北**公司请求的安装费、结晶费问题均在同一个工程项目内,双方就石材采购和安装问题一并签署了决算单,故北**裁委对本案合同所涉范围的事项进行审理,不属于超范围裁决,且仲裁裁决结果并未对仲裁范围以外的费用进行裁决。对于中**公司该项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建**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29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国建**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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