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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博朗**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朗时风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38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双**司申请再审称:1.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原审法院对双**司的诉讼代理人李**的身份审查存在严重过失,李**并非双**司员工,亦从未受委托为双**司代理诉讼,双**司从未收到与案件相关的《民事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对案件不知情;2.双**司与博**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博**公司的行为涉嫌诈骗。综上,请求撤销原调解书,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博朗时风公司答辩称:1.双**司的再审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调解书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2.在协议签订后,双**司亦履行了对博朗时风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配合义务,故双**司称对案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其再审申请亦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原审第三人中国民**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提交书面意见称:1.原审各方当事人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法确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李**并非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2.再审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正常的工商信息变更称为诈骗毫无根据;3.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已超过法定的6个月时限,故本案不应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双**司在原审诉讼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员工李**作为诉讼代理人并明确了其代理权限,该委托手续合法有效,现双**司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无法证明该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故对双**司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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