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郑**、李**、靳卫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潘**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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