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廷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限公司与被告易廷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艺术中心、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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