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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张*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与被告张*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张**诉称:原、被告的父母张**、王**共生育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张**、次子张**、长女张**。原、被告的父母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05年5月26日去世。二人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号房产一处。由于原、被告在父母去世后无法对父母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号房屋由二原告共有,由二原告给付被告应得继承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父母留下的遗产应该每个子女都有,但是最后老人临终的9年都是跟被告生活,由被告照顾,所以不同意平均分配财产,我要求多分得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与王**共生育三个子女,即本案原告张**、张**与被告张**。2005年5月26日,王**去世。2014年4月15日,张**去世。二被继承人遗留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2003年12月26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张**。

另查,自2005年起至去世,张**一直跟随张**一起生活,居住在诉争房屋中。庭审中,张**、张**称王**生前与张**一起生活,二人没有和子女一起居住。

诉讼过程中,依据张**、张**的申请,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诉争房屋的现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北京华源**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0日出具的估价报告显示诉争房屋在价值时点2014年11月4日的估价结果为1878800元。张**为此支出了评估费5758元。

上述事实,有派出所证明信、死亡证明、居委会证明、房屋产权证书、估价报告、评估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张**与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二人均已去世,该房屋应当作为遗产由二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分割。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张**去世前一直与张**一同生活,故本院在分割遗产时对张**适当多分。考虑到张*1、张*2有房居住,诉争房屋一直由张**居住的事实,将该房屋判归张**,由张**支付给张*1、张*2折价款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号房屋归被告张**所有;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张**上述房屋折价款各四十六万九千七百元;

三、驳回原告张**、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五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二千七百一十三元七角五分(已交纳),由原告张**负担二千七百一十三元七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交纳),由被告张**负担五千四百二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交纳)。评估费五千七百五十八元,由原告张**负担一千四百三十九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交纳),由原告张**负担一千四百三十九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张**负担二千八百七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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