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邵**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六百元,由原告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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