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8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康**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康**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