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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有限公司、冠瑞置**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冠瑞置**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冠瑞置业(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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