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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斯**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王*、杜**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实施相关工程的情况下,即确认了王*、杜**承建工程的范围、费用等,属认定事实不清。(二)本案确认的过错分担比例不公,斯**公司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应驳回王*、杜**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维护斯**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王*、杜**承建涉案工程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损失数额问题是本案复查的重点。

二审阶段,斯**公司亦提出相同的上诉理由,围绕该争议焦点,二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依法采信了王*、杜**主张其承建了综合办公楼主体及装修、培训楼基础、宿舍楼基础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因涉案工程违法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斯**公司先后与北京隆**有限公司第三项目开发部以及杜**、王*为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斯**公司和王*、杜**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存在过错,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的主次责任适当,依据鉴定报告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斯**公司赔偿数额正确。

基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

综上,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斯**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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