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与被告卢*、第三人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与第三人蔡**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第三人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与第三人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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