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金星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金星配件厂)与被告北**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型汽车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轻型汽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案由为修理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与被告卢*、第三人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与第三人蔡**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第三人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与第三人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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