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卢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张**,被告卢*的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起诉称:原告杜**系北京中**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职工,被告卢*原在中**公司担任总经理,且系该公司股东。2004年初,中**公司准备将其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345.7万元。在筹备资金过程中,被告卢*找到原告杜**告知其公司准备增资,为了激励员工积极性,原告杜**可以以实际出资人形式进行出资,由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即被告卢*)代持,其相应出资收益归原告杜**所有,原告杜**表示同意。2005年5月10日,原告杜**将45130元股金交付给被告卢*,并要求被告卢*出具了书面的股金收据。2004年7月19日,原、被告就上述代持股份事宜签订书面《代持股份协议》,约定一、代持股份额度45130元(占公司1.306%股权份额),由乙方(卢*)代持上述股份,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杜**)所有。二、代持期限为2004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2004年8月10日,中**公司经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正式通过了上述增资决议。2004年8月31日,北京**工商局批准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然而,自2011年下半年起,为防范卢*与他人发生公司股权纠纷时原告杜**作为实际出资人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原告杜**曾多次找到卢*要求其明确原告杜**的股东身份,但是卢*均以工商局未做登记为借口推托,双方对《代持股份协议》效力发生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杜**与被告卢*于2004年7月19日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卢*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卢*答辩称,对于杜**起诉的《代持股份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该协议的履行存在异议。经本院向其释明,本案诉讼处理的是代持股份协议的效力问题,被告卢*表示对该协议的效力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的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诉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本案为确认之诉,原告杜**要求确认《代持股份协议》有效,被告卢*对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杜**和卢*对《代持股份协议》的有效性并不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民事纠纷。据此,本院认为,原告杜**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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