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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河南佰**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河南佰**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6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河南佰**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62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67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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