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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公司与北京容**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北京**展公司(以下简称迪**司)、北京市**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1999)一中经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0)一中执字第204号]过程中,北京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四方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少*、人民陪审员王*参加的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申请变更人容四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容**公司述称:1999年9月15日,北京**人民法院对中**公司与迪**司、华**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1999)一中经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2000年8月3日,中**公司根据中**银行银发241、250号文件成立清算组。2013年7月17日,中**公司清算组与汇达资**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司)签订《中国教**有限公司非现金资产移交总协议》,同日,根据该移交总协议,中**公司清算组与汇**司签订《北京**展公司、北京市**发公司债权项目移交协议》,中**公司清算组将其对迪**司、华**司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汇**司。双方于2013年8月13日在金融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2014年11月5日,汇**司与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汇**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容**公司。容**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汇**司移交了全部债权文件,拍卖人北京建**限公司出具了《单项债权成交确认书》。汇**司与容**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在金融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基于以上事实,申请将执行依据为(1999)一中经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容**公司。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

1999年9月15日,本院对中**公司诉迪**司、华**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1999)一中经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公司与迪**司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外汇贷款合同(续)、中**公司与华**司签订的两份抵押合同及华**司为中**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责任书为有效合同;二、迪**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公司贷款本金五十万美元及利息;三、华**司为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00年1月6日,因迪**司、华**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中**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0年8月3日,中**公司根据中**银行银发[2000]241、250号文件成立清算组。

2013年7月17日,中**公司清算组与汇**司签订《中国教**有限公司非现金资产移交总协议》(编号:FXJ中教信001号),将中**公司清算后的全部非现金资产移交给汇**司。同日,根据该协议,中**公司清算组与汇**司签订《北京**展公司、北京市**发公司债权项目移交协议》(编号:ZQ中教信012号),确认中**公司清算组将其享有的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汇**司。2013年8月13日,双方在《金融时报》联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2014年11月5日,汇**司与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ZQ中教信012号),确认汇**司将其享有的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容**公司。2014年11月10日,北京建**限公司出具《单项债权成交确认书》,确认编号ZQ中教信012号债权已由容**公司成功竞买并支付全部拍卖价款,汇**司已将全部债权历史文件移交容**公司,该项债权转让交易完成。2014年11月19日,汇**司与容**公司在《金融时报》联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公司清算组与汇**司、汇**司与容**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容**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执行依据为(1999)一中经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北京容**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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