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昊**有限公司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昊融兴业**限公司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昊融兴业**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6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洪起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中街×号×幢×号的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原告并提供32万元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融兴业**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孙**名下位于北京市×东中街×号×幢×号的房屋;

二、冻结被告王**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六十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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