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昊融兴业**限公司与被告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昊融兴业**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仵*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4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原告以现金8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孙*起以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号×号楼×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融兴业**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孙**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号×号楼×号的房屋;
二、冻结被告仵*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四百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