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21988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确定“被告韩*给付原告冯**欠款二十九万五千元(于二○一二年九月九日前给付五万元;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前给付五万元;于二○一三年一月九日前给付五万元;于二○一三年三月九日前给付五万元;于二○一三年五月九日前给付五万元;余款四万五千元于二○一三年七月九日之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韩*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于2014年9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冯**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韩*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韩*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21988号民事调节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冯**发现被执行人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