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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森美驰会**)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优**有限公司与被告捷成君圣(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北京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捷成君圣(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优**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山西**中心搭建展台,合同款总计43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只给付了部分合同款,尚有208000元一直未付。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20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8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捷成君圣(北京**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服务合同属实,但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还曾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给被告8%返点,现我公司已支付225000元,因此我公司现只欠原告175000元合同款。由于公司资金困难,现无力支付欠款。另外,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过高,我公司只同意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承揽的山西文博会-山西**络集团展台进行施工,项目时间为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7月3日,合同金额为43万元。就付款方式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被告在展台预搭建前支付全款40%(预搭建日期6月21日),活动开展前支付全款40%(活动开展时间为6月29日),活动结束后十日之内支付剩余全款20%(7月3日活动结束,十日后为7月13日);被告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需按照每周3%的合同比例金额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合同款,尚有208000元未付。2013年7月16日,双方补签了书面合同。2015年1月20日,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给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被告持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提供的《服务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展台搭建,被告应当如约付款。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给付原告剩余合同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被告提出降低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欠款金额为175000元,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捷成君圣(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优**有限公司合同款二十万八千元,并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四日开始至上述欠款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三千七百七十元由被告捷成君圣(北京**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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