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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等与张**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x1、赵**、卢x2、卢x3、赵x1、赵xx与被告张**、北京**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华汇中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14745号民事判决。后张**不服该判决,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二**终字第175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不服,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高民申字第163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人民法院再审。2014年7月16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再终字第05595号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1)二**终字第17509号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1)朝民初字第14745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卢x1、赵**、卢x2、卢x3、赵x1、赵xx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x1、赵**、卢x2、卢x3、赵x1、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x1、赵**、卢x2、卢x3、赵x1、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卢x1、赵**、卢x2、卢x3、赵x1、赵*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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