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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理中心与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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