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华**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