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冯**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无法确定损失真实存在,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二、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即不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本案是一个简单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因为受托人的过错,导致委托人出现损失,受托人即本案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偿损失。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被申请人庄*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申请人冯**作为委托人所称的实际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并无不当,因为羊**公司是否还应向冯**支付货款,以及应当支付多少货款,羊**公司与冯**之间尚存争议,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现冯**自称损失201010.71元,并且要求受托人庄*承担赔偿责任显有不妥,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也无不当。申请人冯**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冯**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冯**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