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青岛**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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