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青岛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青岛**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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