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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被上诉人**发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04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三十六元,由北京万**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七十二元,本院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三十六元,由北京市**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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