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北**材料厂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材料厂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东方红防水材料厂诉称,被告使用原告公司的建材材料,2012年4月4日被告欠原告材料款未结清。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不予给付。为了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15600元及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以前购买使用原告的建材材料。2012年4月4日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560元,并出具了欠条。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原告材料款15600元,庭审中变更为156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材料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东方红防水材料厂货款15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案件受理费216元,原告承担166元,被告李**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