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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和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2007年4月20日在海淀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2年7月27日生下女儿王**。2015年2月8日起分居,至今半年余。由于婚前少不更事,对婚后生活判断不周,对双方性格脾气、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世界观价值观了解不够深入,尤其是双方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卫生习惯、为人处世方式等严重不同,时常为琐事争吵、冷战,导致感情基础消磨殆尽,家庭破裂。被告虽为女方,但是性格暴躁,头脑简单,毫不顾忌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与理解,动辄撒泼耍横,伸手打人,嚣张跋扈,恣意妄为,在日常生活中大事小事不仅肆意侮辱原告,与公婆及全家也关系恶劣,毫无感情可言。甚至在婆婆专程来北京照顾月子期间,与婆婆发生严重冲突,破口大骂,将老人赶回老家。即使是在原告父母四处筹钱,借款170万为双方在×购房之后,关系仍未缓和,被告多次扬言不允许公婆来同住!从2000年双方认识至今,由于被告明推暗躲,态度消极,双方没有一次回原告老家过年,从未让公婆享受过哪怕一次团圆之福!与此同时,夫妻关系也日渐淡薄。被告长期借口工作劳累,在家好吃懒做,几乎不理家务。而被告却丝毫不在意原告对家庭的照顾和付出,视若无睹,任意践踏。被告一家也完全看不起原告,闲谈间、饭桌上肆意羞辱,言语轻浮,毫不顾忌起码的人格尊严和相互理解。相反,原告在家期间所有家务都能自觉承担,所有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小事都亲力亲为,从不推脱家务,并且极其喜欢女儿,宠爱有加,与女儿关系融洽。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消费(平均每周2次超市,1次市场,以及其他日杂支出)均由原告一人承担,从不算计。至分居之日,原告名下仅1千余元现金,其他如存款、基金、股票等所有财产均在被告名下!近几年来,原告从来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温馨。分居至今半年余,原告从未过问原告生活起居情况,没有沟通,漠不关心,心安理得。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尊严、没有精神交流、没有相互理解的生活,原告于2015年2月搬出,开始分居,并于2月23日提出协议离婚。虽然双方均认为生活问题突出,分歧严重,矛盾重重,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在收到离婚协议后却仍无理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生活方式差异太大,导致争吵不断,身心俱疲,毫无幸福感,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并且长期家庭不睦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浪费生命,理当尽早结束这段婚姻。因担忧被告家庭生活习惯粗糙,极不注重生活细节,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方式粗放,女儿即将三岁整至今仍不送幼儿园,相反女儿与原告关系融洽,生活幸福,且原告父母身体健康,又是多年老中医,特请求判决女儿交由原告抚养长大。考虑到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年收入(奖金加股票分红)近40万,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万元。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王**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万元;三、北京市昌平区×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可以继续共同生活,而且毕竟有孩子,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陈**于2000年相识,于2007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7月27日生育一女王×2。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由此建立的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其稳定性应予以维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在面临问题和产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谅,本着相互理解、珍惜感情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原告王**与被告陈**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并养育有共同的子女,足见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原告对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认为二人还有夫妻感情,故本院希望原告珍惜双方的感情,并考虑到完整家庭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慎重处理与被告的关系。被告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为缓和夫妻关系做出积极的努力,共同寻求矛盾的化解之道。本院认为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经过双方的努力,关系可以缓和,故现阶段以不准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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