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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步×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步×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同学关系,后于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后双方到北京发展。2004年6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后于2005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步×2。2006年,被告辞职,要自己单干。原告在经济上全力以赴的支持被告,承担了家里的全部开销。被告却丝毫没有体谅到原告的艰辛,不关心与体贴原告,反而挑起事端,双方矛盾日渐激化。2013年起,被告因性格冲动,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与原告大吵大闹,并辱骂、威胁原告,也曾把家中家具电器砸坏,并欲动手打原告。被告多次因一点小事就用跳楼自杀等极端方式威胁原告,甚至曾不顾原告及孩子的生命安危,开车带着原告及孩子疯狂飙车,扬言要同归于尽,终于在孩子的苦苦劝说及哀求下被告才冷静下来。在此期间,双方也多次提及离婚,但被告却总于事后反悔,或以各种方式相威胁。双方之间时常处于冷战及争吵的状态中,自2015年7月起至今,双方正式分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天龙苑××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车牌号为×××奇瑞牌小轿车一辆);3、婚生女步×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步**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要求的房屋是被告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是2000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是有一些矛盾,是由于原告当时收入降低,被告对原告的关心较少。被告的父亲因为生病住院,使得被告情绪也不好,因为一些小事就和原告吵架,从那以后就发生了一些争吵,那时被告的抑郁症表现就很严重,感觉压力大,厌恶阳光、不想与人交流。吵架是因为被告有抑郁症,被告要先把自己的病治好,然后再解决其他问题。现在被告的病情已经有好转,并已经多次向原告表示自己有错,以后会改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步**系高中同学期间相识,后于2000年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6月24日,原告李*与被告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并于2005年12月19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步×2,现随原告李*的亲属在保定市就读。2015年7月,原告李*与被告步**分居。

另查明,2015年初,被告步×1被诊断为抑郁症,经长期治疗,现病情基本稳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病例手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由此建立的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其稳定性应予以维系。世上没有一种关系的缔结比婚姻来的更深刻,因为当中体现了最理想的爱、忠诚、投入、牺牲和家庭。在缔结婚姻誓约之后,两个人将要成就比他们原来更大的事。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在面临问题和产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谅,本着相互理解、珍惜感情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原告李*与被告步×1系自由恋爱、结婚,并共同育有一女,双方应当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应当珍惜双方的感情,并考虑到完整家庭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慎重处理与被告的关系。特别是在被告步×1精神状况不佳期间,应当尽力帮助被告调整心态,同舟共济。被告应进一步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为缓和夫妻关系做出积极的努力,共同寻求矛盾的化解之道。鉴于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经过双方的努力,关系可能缓和,尤其考虑到双方子女尚幼,需要稳定的成长环境及父母的双亲照顾。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原告亦未能提交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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