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香诉被告杜**、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朴×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北京新**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米*与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赛**责任公司与河北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北京太阳岛宾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