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贾保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又签订了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为37号院内全部房屋,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确认租赁合同的标的为37号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二审认定贾**与王**之间由买卖合同关系变更为租赁合同关系并无不妥。诉争房屋被拆迁后,王**只能基于租赁合同取得补偿、而无权基于买卖合同取得补偿款。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拆迁时王**投资部分和经营补偿归王**,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房屋作价款,装修补助费及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全部归王**所有,判决贾**给付王**506705元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