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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谷*、北京麦**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9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谷*怠于撤销网签行为导致房价暴跌,导致我的可得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谷*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补充协议的约定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我不存在违约行为,完全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做好房屋交付准备。判决应支持我的反诉请求。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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