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1因法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1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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