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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钱×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1因法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1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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