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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立康虹桥文化街铺位租赁合同》第十条对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白坊村,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且该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涉及不动产纠纷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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