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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3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1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1于2014年1月,在某地,使用伪造的“朝阳区牌匾标识规范设置审核意见书”,骗取被害人王**现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向×1后被抓获归案。赃款已退赔给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北京市**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害人王**的陈述及证人陈*、孟*、翟*、张*、及立×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向**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已退赔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向×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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