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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良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0月18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原告的198.6平方米的住房拆除后,利用该住房的占地面积盖楼房出租,租金归被告所有。被告承诺如该楼房被占地拆除,则保证无偿给予原告不低于80平方米的住宅一处。2009年,回龙观村拆迁,该房屋被拆除。2011年7月27日,北京**民法院以(2011)昌*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于1998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0月28日,北京**人民法院以(2011)一中民终字第14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据合同给付原告不低于8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被告辩称

被告周**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周**系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村民,原居住于该村××号院内。1998年10月18日,周**(甲方)与周**(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系多年朋友关系,相处来往密切,因甲方需要,拟将乙方196.8平方米平房一处拆除,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愿意:为改善居住条件、合理规划使用现有土地,拟将乙方196.8平方米平房一处拆除,统一使用。二、乙方情况:196.8平方米平房的形成。于1992年乙方家属孩子户口将迁入北京,因当没有住房,便在甲方的一块空闲地基上分期盖起了这座平房。当时二人商量,此房产所有权归乙方并使用,地基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三、旧平房拆除后,所盖新楼房,由乙方支付部分资金及材料。理由为:拆了旧平房,盖起了楼房,其造价及居住质量提高了,故应出资出料。但允许乙方按需要无偿使用部分新房。室内装饰由乙方负担。水电设施费用按实用面积分担,启用后装表交费。四、因国家政策、政府行为及规划需将建筑物拆除,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管国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或分配住宅,甲方同意无偿给予乙方不低于80平方米住宅楼一处。五、所签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所签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率。六、本协议于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订后,因回龙观地区于2009年拆迁,××号院落房屋被拆除。2011年周品良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上述《协议书》有效。2011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1)昌*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上述《协议书》有效。后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10月28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民终字第14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周品良诉至本院,要求周**依据协议约定交付房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村委会查询,××号院因拆迁共分得回迁安置房5套,均为70平方米户型,其中物业登记业主为周**的房屋共一套,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目前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2011)昌*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终字第1481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于法有据,根据被告分得的回迁安置房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被告应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交付给原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周**,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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