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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军诉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诉被告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的委托代理人尚**、蔡**,被告丁**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虚假宣传诱导下于2013年4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餐厅租赁合同,2013年11月4日西安**学院二号餐厅失火,此后停业整顿,再未营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营损失21000元、押金5000元、违约金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合同已履行完毕。其他商户在餐厅失火的次日便正常营业。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至今拖欠公摊费、水电费等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原告为乙方与甲方被告丁**签订餐厅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的学生餐厅地址坐落在西安**学院内,档口的经营范围米粥、酸奶、商品奶、布丁、沙*、奶昔、冰淇淋(注:不得经营其它产品,如经营新品需审批);本合同从2013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22日止;每年租金贰万捌仟元,卫生管理费按实际发生量平摊,水电费按实用收取,水费4.5元/吨、电费1元/度,乙方并向甲方一次性缴清档口经营保证金伍**。餐厅公共用电,用水费,甲方根据所有档口经营情况公摊;消费方式:一卡通消费系统,严禁现金交易,如有发现学校扣除多少均由乙方承担;结算方式:甲方每月须结算两次,以现金或者支票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就餐费用每月15日和30日;甲方为乙方提供火灶,工作台,桌椅及通风设施,所有的装修的功能确保完整无缺,如有损失损坏,照价赔偿;甲方为乙方办理卫生许可证,上岗证和健康证费用由乙方支付;合同期满甲方在15日内退付乙方的保证金和学生老师的就餐费;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赔偿违约金5000元。当日原告向丁**支付租金28000元,经营保证金5000元。嗣后原告开始经营西安**训学院二号餐厅3号档口。2013年11月4日西安**训学院二号餐厅失火。2014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至今未搬离经营餐厅档口所用物品。

上述事实,有餐厅租赁合同、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餐厅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满甲方在15日内退付乙方的保证金,现合同期满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押金5000元,原告无证据证明其经营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经营损失21000元、违约金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丁**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尚军押金5000元

二、驳回尚*要求经营损失21000元之诉讼请求。

三、驳回尚*要求违约金5000元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负担2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付原告300元,原告自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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