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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马**、柴**、朱**、郭*、周*、郑**、刘*、刘*、党继续与陕西**公司、西安星**限公司、西安**开发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j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邢**、马**、柴**、朱**、郭*、周*、郑**、刘*、刘*、党继续(以下简称邢**等十人)因与被申请**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西安星**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司)、西安**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八**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5)陕立民终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邢**等十人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裁定简单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围,故不符合起诉条件,是错误的认定。1、申请人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和构成要件。本案申请人既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也可以提起再审申请,申请人既然提起了撤销之诉,法院也已立案,就应按照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一、二审以申请人是案外人为由错误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2、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如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就不应立案,立了案就说明符合起诉条件。(二)一、二审裁定无视无过错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购买涉诉房屋的行为早于海峡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并已实际入住至今,是涉诉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而西安**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513号判决(以下简称01513号判决)不顾事实,草率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再字第00006号(以下简称00006号)错误判决,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提起撤销之诉,一、二审法院无视事实,简单草率地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三)一、二审裁定对01513号判决错误处分争议标的物视而不见。(四)一、二审裁定无视海峡公司凭空获得十套房屋的不公平、不正常现象存在。(五)由于一、二审裁定没有纠正01513号判决的错误,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驳回被申请人海峡公司的原诉讼请求。

海峡公司陈述意见称,(一)申请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规定的条件。2014年4月25日,申请人知晓01513号判决的内容,而于2014年11月15日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的规定,申请人的起诉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法院不应受理本案。(二)申请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2013、2014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两次裁定驳回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据此,申请人已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使提出,法院也不应受理。请求依法作出不予再审的公正裁定。

星**司陈述意见称,(一)同意申请人的意见,本案一、二审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发回重审。(二)其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三)01513号判决和00006号判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四)对申请人请求过户房屋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八**司口头陈述意见称,涉诉房屋已卖给申请人,申请人实际入住,法院应考虑本案实际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邢**等十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再字第00006号判决。经查,该01513号判决2014年4月24日作出,结果为维持00006号判决。之后海峡公司申请执行,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2014年5月22日,邢**等十人以其为涉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2014年6月27日执行法院作出(2014)雁执异字00024号执行裁定书,对邢**等十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邢**等十人曾就同样的事实与理由提出过执行异议,已经同一执行法院审查并裁定予以驳回,故属重复异议。又查,与此相关联的西安**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执行期间,邢**等十人曾以其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2013年3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邢**等十人的执行异议。根据以上事实,邢**等十人在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前,已先行提出执行异议而被执行法院驳回。

关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何种途径救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对邢**等十人提起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的处理并无不当。邢**等十人认为一、二审裁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邢**等十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邢**、马**、柴**、朱**、郭*、周*、郑**、刘*、刘*、党继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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