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事务所与长安**发研究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事务所与被执行**开发研究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事务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8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长安**发研究所原办公场所系西安地院教学楼,现已停止经营。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相关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长安**发研究所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北京**事务所未受偿债权42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本院(2015)雁执字第00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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