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田**与上诉人山水文园凯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9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田**于2014年6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山水文园凯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田**与山水文园凯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田**、山水文园凯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46900元,由冯*、田**负担8900元(已交纳),由山水文园凯亚**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88789元,由冯*、田**负担38789元(已交纳),由山水文园凯亚**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863元,由冯*、田**负担38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山水文园凯亚**有限公司负担6063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5022元,由冯*、田**负担37352元(已交纳),由山水文园凯亚**有限公司负担2767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