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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等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商)初字第09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担任审判长,法官郭*、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李**,上诉人孔**,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借款合同》项下的600万元款项交付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商)初字第09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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