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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有限公司与北京品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以其与北京品诣**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北京品诣**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1336元,剩余133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北京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1113元,由北京品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北京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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