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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北京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北京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马传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祁*、张*及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13年7月,原告在被告运营的大麦网上购买了2013年8月21日的“2013史**飞船世界巡演上海专场”(以下简称史**飞船演唱会)门票一张,支付了票价并通过快递获得所订门票。为观看史**飞船演唱会,原告花费254.5元购买了从武昌到上海南的火车票,并使用了一张99元的七天酒店特价消费券预定了8月21日上海的酒店。2013年8月18日,原告的外籍友人告知原告史**飞船演唱会取消,原告登陆被告网站,被告并未公示演出取消通告,8月19日,原告才收到被告短信通知史**飞船演唱会取消。原告以被告取消演出,致使原告损失火车票退票费、快递费及酒店折扣券,使原告人格权受到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火车票退票费12.5元,购票快递费22元,住宿费99元,并在法制日报、新京报、文汇报及www.damai.cn首页位置向原告公开道歉。

被告辩称

被告红马传媒辩称:被告系史**飞船演唱会的票务代理,该演出的主办方是上海**交流公司,该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对**限公司。演出取消对于被告而言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且给被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告接到主办方取消演出的通知后,在2013年8月19日的第一时间以短信和网站公示的方式就通知了原告,已尽到《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对于在被告处购票的观众,积极主动联系并协调主办方办理退票事宜,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火车票退票损失并非必然发生的损失,不同意赔偿该费用。在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公开道歉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大麦网(网址www.damai.cn)的经营者。上海**交流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原计划于2013年8月21日在上海市虹口足球场举办“2013史**飞船Aerosmith上海演唱会”。被告上**分公司与上海和博文**限公司签订票务总代理协议,约定由被告上**分公司作为史**飞船演唱会独家票务总代理。2013年7月15日,原告通过大麦网购买了史**飞船演唱会门票三张,支付了票价3240元及快递费22元,并通过快递获得所订门票。后上海**交流公司发出公告,通知史**飞船演唱会因紧急原因被迫取消,所有购票观众将按票面价格全额退款,公告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18日。另,原告已收到被告退还的票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票务服务是售票者与消费者之间因销售、购买票的行为而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退票与售票同样属于票务服务的范围。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演出票,双方即建立了票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史**飞船演唱会的票务代理销售者,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全面的票务服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演出取消造成的交通费退票损失,快递费损失,住宿费损失,因被告提供的是票务服务,表演项目的取消,与被告无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新京报、文汇报及www.damai.cn首页位置向原告公开道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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