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小能科技(北**限公司与被告张**劳动争议一案后,经本院查明,本案原告小能科技(北**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317房间,但该地址并不真实存在,系虚拟注册,其实际办公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8号宝盛广场C座三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