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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窦**、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窦**、吕**、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和、被告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3年12月29日,原告王**与第一被告窦**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2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循环借款协议》和《保证合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吕**、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窦**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我妻子及母亲担保也是事实,还过7000元,剩下一直未还。

被告吕**、许**未到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窦**签订循环借款协议,载明:“甲方(借款人):窦**……乙方(出借人):王**,丙方:主要营业地:秦皇岛**有限公司……1、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2、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循环借款。3、丙方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搭建一个安全、透明、便捷的网络借款交易平台“达*移动支付”,丙方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咨询、借款评估、借款方案设计、借款资金推荐及借款管理等服务。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甲方可申请借款的一定金额(以下称借款额度)为¥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额度内单笔借款的金额以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专用账户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乙方有权依据甲方还款以及资信状况变化随时调整其借款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2、本协议所称循环借款是指由甲方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申请条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给予的借款额度有效期内自行搭配每次使用的金额,随借随还、循环使用,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甲方需填写借款申请表,乙方对甲方进行信用评估,甲方的信用情况经乙方确认同意的,丙方将为甲方开通“达*移动支付”的账户,甲方借款需下载并安装“达*移动支付”客户端,通过该客户端进行每次借款申请、还款申请等事项的操作……借款额度有效期(以下称“额度有效期”)指,根据乙方的信用考核标准对甲方作出信用评估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止,即: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乙方发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预期收益率为2%/月……本协议中“服务费”是指,因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咨询、评估、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特殊情况沟通等系列相关服务而由甲方支付给丙方的报酬……服务费率根据乙方最终对甲方信用评估结果进行确定,甲方通过乙方的信用评估标准可以知悉其应承担的服务费率为单笔借款本金的1.5%/月……”

同日,原告与被告窦**、吕**签订保证合同,载明:“出借人(甲方):王**……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乙方):窦**……保证人(丙方):吕**……本合同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主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五年……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原告与被告窦**、许**签订保证合同,载明:“出借人(甲方):王**……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乙方):窦**……保证人(丙方):许**……本合同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主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被告与秦皇岛**有限公司签订《达*移动支付注册服务协议》,载明:“甲方:窦**……乙方:秦皇岛**有限公司……1、甲方在达*移动支付按服务流程进行相关操作后,达*移动支付即向第三方发出支付或划扣相应款项的指令;同时在符合某种条件或状态时,划扣甲方账户中的相应款项。甲方在此确认,甲方在达*移动支付上所确认的交易状态将成为达*移动支付为甲方支付或收取款项的不可撤销的指令。甲方同意达*移动支付有按相关指令依据达*移动支付服务协议及(或)达*移动支付服务相关规则等约定对款项进行处理……”

同日,被告窦**与秦皇岛**有限公司及易智付**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适用借款人端),载明:“甲方(授权人):窦**……乙方(被授权人):秦皇岛**有限公司……丙方(被授权人):易智付**有限公司……鉴于甲方愿接受乙方提供的借款咨询及相关服务,并同意以《循环借款协议》(以下称主协议)作为借款期间及接受乙方服务期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甲方在充分理解主协议约定内容的基础上,自愿授权乙方向丙方发出扣划指令,由丙方或者丙方的合作方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约定的款项,代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4年4月12日至4月15日间,原告通过易智付科技(北**限公司向被告窦*琦帐户转款20万元。被告窦*琦认可借款事实,称其妻子与母亲担保也是事实,其称每个月15号在银行还过利息7000元,还过至少5个月,其中7000元里有4000元还给原告的利息,3000元是给付丙方的服务费。原告称本金没有偿还,利息没有偿还,服务费不清楚。

以上事实,有循环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代扣协议、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向原告每月偿还4000元利息,还过4、5个月,无证据提交,且原告亦明确否认,故本院对被告说法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吕**、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窦**追偿。

三、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070元,由被告窦**负担,被告吕**、许**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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