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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谢*、北京链**有限公司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9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我以过于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涉案房屋,显失公平,谢*不应属于善意取得。我母亲以我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诉争房屋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判决认定我超过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与本案事实不符,谢*于2009年4月签订了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现张*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买卖价格与当时的市场价值相比显失公平,在客观上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的情况,也不能充分证明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而签订合同。因此,张*以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且依据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故张*即便拥有合同撤销权,该撤销权也已经消灭。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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