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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诉称,我与被告刘*于2011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13年8月2日登记结婚。我与刘*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深入,刘*对我隐瞒了其信奉邪教“全能神教”、曾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措施的情况。婚后刘*不但不顾及家庭,不履行妻子的义务,反而积极参加该邪教组织的聚会,还多次劝我加入该教。刘*偏激的言行已严重破坏、打乱了夫妻的家庭生活,致使我身心疲惫、无法承受,造成我与刘*之间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起诉要求判令我与刘*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易*与被告刘*于2013年8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易*自述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深入,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刘*婚前隐瞒了信奉邪教“全能神教”的情况,婚后因经常参加该邪教组织的聚会,不顾及家庭,于201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再无联系。另查,易*曾于2015年1月23日起诉要求与刘*离婚,因无法找到刘*后撤诉。本案中,本院依法向刘*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

上述事实,有易×的陈述,结婚证,(2015)门民初字第528号民事案件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曾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与维系,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易*曾起诉刘*要求与其离婚,因刘*离家出走,无法见到刘*而撤诉。现易*坚决要求离婚,综合上述情况及庭审情况分析,表明双方关系未向好的方向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种婚姻关系若再继续勉强维持,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对于易*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易*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易×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刘*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刘*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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