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靳**、谷德志与被上诉人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谷德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靳**、谷德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靳**、谷**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靳**负担三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谷**负担三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靳**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谷**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