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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等与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靳**、谷德志与被上诉人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谷德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靳**、谷德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靳**、谷**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靳**负担三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谷**负担三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靳**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谷**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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