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中**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0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中**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2元,由北京中**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1.5元,由北京中**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